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甲○○被告南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經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2,08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1,583元。嗣經本院於98年4月6日以98年度補字第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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