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33號上訴人 劉章源
陳穎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上訴人 劉日出雄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上訴人 吳月惠
洪宗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 律師被上訴人 楊仁麟
楊仁壽
楊仁彩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溫嘉璤 被上訴人屏東縣○○鄉○○法定代理人 呂家萱 訴訟代理人 高木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何悅芳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