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附民上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00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乙璇 被上訴人即被告 薛雅云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1號刑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19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揆諸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黃國永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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