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孟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9698、100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
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子彈貳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警方於民國108年1月20日查獲被告曾孟輝持有扣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搶(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支、子彈2顆。因被告業於108年1月20日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為不起訴處分,扣得之上開扣案物品均係違禁物品,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第4條第
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各式槍砲,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108年1月20日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
4月26日以108年度偵字第9698、100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佐(見108偵9698卷第233-234頁)。
(二)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子彈2顆。經送鑑定結果為「手槍1支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子彈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
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有殺傷力」等語,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3月21日刑鑑字第1080008778號鑑定書存卷可查(見108偵9698卷第207-210頁)。
(三)從而,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子彈2顆,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無訛,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