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215號聲請人 游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7年度司字第215號多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司字第二一五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亦為非訟事件程序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多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多億公司)之股東,因聲請人從未參與多億公司清算程序,為瞭解多億公司清算程序,有閱覽鈞院97年度司字第21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之必要,為此,爰聲請閱覽本院97年度司字第21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多億公司股東及原董事,業據其提出多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據,因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涉及多億公司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移交賸餘財產等清算程序之進行,對於該公司清算人是否依法定程序執行職務,即有影響聲請人權益之可能,從而,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97年度司字第21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因之,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