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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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 王致翔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 蘇哲萱 律師被告 黃大權
陳德進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列被告等因
101年度易字第7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其中被告陳德進所涉刑事案件部分,雖由本院判決其無罪在案,惟經原告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另被告黃大權部分,本院固就其刑事案件判決有罪,然因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從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楊儭華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