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38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劉千綺 相對人穩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元勇
施卓玉珠 兼法定代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 蘇郁峻 〈原名: 蘇國樑 〉之人遺產管理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五○○號聲請人所提供之面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貳紙,共計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54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9期債票2紙(合計2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5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