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宮田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信志
相 對 人 許張柔桂 即瑞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75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9月10日下午2時10分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 委員 黃秀敏
調解 委員 吳碧娟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宮田川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信志 到
相 對 人 許張柔桂即瑞安企業社 到(詳如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詳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萬伍仟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止,
於每月三十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
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