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46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274,35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