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昭文 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清算程序,有本院110年2月23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件: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並提出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營業稅申報書等,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扶養父母親之事由為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等,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數額、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為何,並提出家族系統表、父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七、請說明最高學歷。
八、請說明現與何人同住。
九、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09年9月至110年2月之薪資單,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為多少?
十、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一、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受扶養親屬。
十二、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受贈「新竹市○區○○○街00號5樓」房地之原因為何?贈與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何時受贈?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十四、聲請人陳稱現罹疾病,請提出聲請人之診斷證明書。
十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示,臺灣土地銀行之債權為有擔保債權,請聲請人確認該筆債權是否為有擔保債權,如是,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並說明擔保品為何,該擔保品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如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十六、請說明105至108年出國之事由為何?何以支付出國相關費用?
十七、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十八、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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