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丁○○
庚○○戊○○子○○己○○辛○○癸○○
1樓甲0000000
樓洛特曼中心郵政號碼1225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聲請人明月大旅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上列九人共同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相對人雍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就准許或駁回本件重整之期間,延長三十日。
理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一百二十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但以二次為限。」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雍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雍聯公司)之聲請重整,是否准駁,尚有待查明之處,且本院選派之檢查人尚未就雍聯公司是否適於重整予以評估,爰依前開公司法之規定,以裁定延長之。
三、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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