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026號聲請人美源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比利小鷄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卷內所呈之本票所示,本張為公司所開立之本
票,而非乙○○與公司所共同開立,故請具狀更正本件正確之相對人。。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簡易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