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779號
上訴人華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查詠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淑瓊 、 劉國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08年度店簡字第779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不服原判決,而原判決係命被告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13,561元及自108年5月29日起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313,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