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8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原告與被告 吳秀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68,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