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88號原告 林津戊 被告 陳鄙 之全體繼承人
劉金吉 劉慶宗 劉文正 陳艷畿 林木金 賴木春 林家慶 林剛豪 林昱廷 楊玉如 劉浚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其訴:
一、具狀陳報共有人即被繼承人 陳鄙之 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4萬7,751元(計算式: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於民國
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800元×2,337.2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4=8,647,75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6,635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