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峯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李政峯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然修正後之新法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李政峯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3、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4至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2年4月16日之刑事聲請狀附於本院卷內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政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5日│101年7月23日│101年6月21日│├──────┼────────┼────────┼────────┤│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字第771號│偵字第684號│偵字第709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實││209號│608號│553號││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16日│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209號│2062號│2055號││├────┼────────┼────────┼────────┤││判決確│101年9月5日│101年12月24日│101年12月25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084號│字第342號│字第346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政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21日│101年7月23日│101年2月7日│├──────┼────────┼────────┼────────┤│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偵│││偵字第709號│偵字第284號│字第2799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2年度易字第65││實││553號│608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1日│101年11月19日│102年3月1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易字第65││決││841號│1055號│號││├────┼────────┼────────┼────────┤││判決確│102年3月7日│102年3月14日│102年4月12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793號│字第833號│字第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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