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確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三六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之八十六年五月至七月間某日及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另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九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