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98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蔡川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貳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川樑分別於1.民國102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05年12月1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5.88%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36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民國105年0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2.民國104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6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07月17日起至民國108年07月17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66%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48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民國105年0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595293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69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川樑│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62350││6月10日起││八八│││元│││││├──┼───┼─────┼──────┼──────┼───────┤│002│新臺幣│蔡川樑│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532943││6月17日起││六六│││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川樑│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最│加計每月(期)新│││62350││6月10日起│高連續收取期│台幣1000元之違│││元│││數三期為限│約金│├──┼───┼─────┼──────┼──────┼───────┤│002│新臺幣│蔡川樑│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最│加計每月(期)新│││532943││6月17日起│高連續收取期│台幣1000元之違│││元│││數三期為限│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