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94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徐國展 債務人徐 滾龍 債務人鄭 櫻妹
一、債務人徐國展、 徐滾龍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徐國展、 鄭櫻妹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國展前就讀嘉義大學邀同債務人徐滾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7筆,共計新臺幣150,270元整,另就讀嘉義大學研究所邀同債務人鄭櫻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125,767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徐國展自民國105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29,450元,及自民國105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5年04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徐滾龍、鄭櫻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69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國展、徐│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03683│滾龍│3月01日起││一五│││元│││││├──┼───┼─────┼──────┼──────┼───────┤│002│新臺幣│徐國展、鄭│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25767│櫻妹│3月01日起││一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國展、徐│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3683│滾龍│4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徐國展、鄭│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5767│櫻妹│4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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