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虎小字第434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止,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
續費新臺幣叁佰元,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
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