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4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473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9,
1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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