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66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RINALIST.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11
月3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934926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RINALISTIANTI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新臺幣貳仟陸佰元、保險套貳枚,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11月29日17時4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號9樓之3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於警訊中之證詞。
(三)扣案新臺幣2,600元、保險套2枚可資佐證。
三、扣案新臺幣2,600元、保險套2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
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耀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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