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訴字第30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40號
抗 告 人  林瑞雄
即反訴原告
抗 告 人  林俊宏
即反訴原告
上列二人共
同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住臺北市○○區○○○路○○○號九樓之5
上列抗告人即反訴原告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 林承勳伍國基 間分
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
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