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04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朝陽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提出如理由欄二所示資料,逾
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
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應補正:
(一)被繼承人 游祥銓 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新北市○○區
○○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該土地全部
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各該所有權
人就上開土地、建物之潛在應有部分。
(二)提出足供認定被繼承人游祥銓全部遺產暨新北市○○區○
○段○○○○○○○○○○號土地,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
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相關資料)
。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