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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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政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
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
第65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查上訴人起訴請求撤銷本院
108年度司執字第1361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經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49,780元(即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金額),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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