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易字第100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處罰人   莊周憬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雄
秩字第158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因逾期未繳納,聲請
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周憬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陸佰元折算
壹日,應易以拘留參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莊周憬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惟被
處罰人之罰鍰已逾期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
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
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
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
、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前經本院高雄
簡易庭於108年7月31日以108年度雄秩字第158號裁定裁
處2,000元罰鍰,並於108年8月20日確定,受處分人經合
法通知,未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前
開裁定、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茲因本件被處罰人經處罰鍰2,000元未繳,
本院審酌受處分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情節,酌以600元
折算1日,折算後,應易以拘留3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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