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共同強劫而故意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五年間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一0一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四七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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