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9月間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之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51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7923、217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立華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