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義豐 被告一品鴻家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蘇水 和人被告 蔡彩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捌拾伍萬捌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一品鴻家具有限公司(下稱一品鴻公司)邀同被告 蘇水和 及蔡彩綢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於:㈠民國102年6月21日借款新臺幣(下同)4,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6月25日起至105年6月25日止,借款利率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2.96%機動計息,並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㈡104年9月30日借款5,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10月2日起至107年10月2日止,借款利率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2.65%機動計息,另依借據第二條第四款約定,調整後之年利率倘低於年利率3.95%,則以年利率
3.95%計息,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㈢104年9月30日融資週轉金貸款,額度3,000,000元,並於105年2月23日動用額度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2月23日起至105年5月23日止,借款利率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2.65%機動計息,但調整後之年利率倘低於年利率3.95%,則以年利率3.95%計息,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而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第15條、第16條約定,上述借款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按原利率付息外,自逾期日起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一品鴻公司分別自㈠105年2月25日、㈡105年3月18日、㈢105年2月23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揆諸上揭說明,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宣告其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及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仙宜附表:
┌──┬──────┬────────┬────┬───────────────┐│編號│借款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518,852元│自105年2月25日起│4.4%│自105年3月26日起算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依前開利││││││率10%計付,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2│4,340,050元│自105年3月18日起│3.95%│自105年4月19日起算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10%計付,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3│3,000,000元│自105年2月23日起│3.95%│自105年3月24日起算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10%計付,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合計│7,858,9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