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丁○○、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月29日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505,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4,3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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