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4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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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48號原告 陳政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規定,本件違規行為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並由公路主管機關設置之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又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之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且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據此,原告尚須提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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