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319號聲請人 邱皇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前妻 張秀蓮 間所生之子 張健楷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於出生時原約定從母姓「張」,惟因前妻張秀蓮死亡,現聲請人亦未與張秀蓮之娘家聯絡,以後張健楷長大後會問為何哥哥跟爸爸姓,他跟媽媽姓,且登記祖譜時也有需要變更,故請求變更其姓氏為父姓「邱」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張秀蓮所生之子張健楷於出生時原約定從母姓「張」,惟因張秀蓮業於106年4月15日死亡等情,固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惟張秀蓮於106年4月15日死亡時,其與聲請人之婚姻關係尚存續中,當時張健楷年約2歲,衡諸常情,張秀蓮既為張健楷之生母,生前若有照顧、撫育張健楷之事實,母子之間自有一定程度之情感連結,則聲請人於張秀蓮死亡後,聲請變更張健楷之姓氏,將其與張秀蓮間之身分上辨識予以切割,進而影響張健楷對張秀蓮之情感上連結,對於張健楷應屬不利,亦違反聲請人與張秀蓮間之約定,有違誠信。又聲請人主張張健楷長大後會問為何哥哥跟爸爸姓,他跟媽媽姓,且登記祖譜時也有需要變更等情,惟張健楷與其哥哥之姓氏不同,並不丟臉,聲請人據實以告即可。又不同姓氏亦可登入祖譜內,並無困難。故尚無事證足認確有變更張健楷姓氏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並不待合張健楷之利益。
三、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