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11號原告 吳逢環 被告 宋信樺
廖信益
吳政謀 黃偉倫 陳立雄 趙汝露 曾少里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
一、同案刑事被告CHIASERLEONG、SEAHKAHYAP、CHIANGTSEBOON、TEOPOHLENG、LEEPECKNGOH、LEEPINPIN、AN
GBOONSIAH(中文姓名依序為 謝思諒謝佳葉蔣自文張寶龍李妼娥李冰冰洪文錫 ),均經本院通緝中,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其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二、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76號民事裁定意旨,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若於起訴程式有欠缺且可補正者,不宜逕行駁回,而應給予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3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補正該等起訴程式欠缺之機會。本件原告 黃國益 遲未依全部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應屬起訴程式欠缺之問題,參酌上理,應給予其補正之機會。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陳愷璘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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