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7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722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 楊旭耀 即 楊聖德 即聖財工程行
6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旭耀即楊聖德即聖財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旭耀即楊聖德即聖財工程行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清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