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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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三號聲請人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林庭宇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吳謀焰法官周玫芳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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