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4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揆諸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