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56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告棨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怡欣 被告 甄啓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陸萬捌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五年度甲類第十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棨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棨楊公司)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及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8月22日起至110年8月22日止,利息按原告指數型房貸牌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6.32%計算,並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被告於110年5月20日與原告簽訂增補契約,約定到期日變更為111年8月22日,利息改按週年利率6.3%固定計算,並於109年4月22日起至110年4月21日止,僅繳利息不攤還本金,110年4月22日起恢復按月償付本息。且被告黃怡欣、甄啓強於108年8月20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被告黃怡欣、甄啓強願於240萬元最高保證額度之範圍內,就上開借款債務與被告棨楊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惟被告棨楊公司僅攤還本息至110年2月21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依約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欠136萬5,58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黃怡欣、甄啓強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被告棨楊公司於109年9月1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及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向原告分別借款50萬元、120萬元、7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09年9月4日起至111年9月4日止,50萬元借款部分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儲2年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3.325%計算,120萬元、70萬元借款部分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儲2年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並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被告黃怡欣、甄啓強於109年9月1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被告黃怡欣、甄啓強願於288萬元最高保證額度之範圍內,就上開借款債務與被告棨楊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惟被告棨楊公司僅攤還本息至110年2月3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依約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39萬9,301元、94萬9,712元、55萬4,16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黃怡欣、甄啓強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原告願供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為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增補契約、保證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臺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11,365,587元自110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6.3%自110年3月23日起至110年9月22日止0.63%自110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26%2399,301元自110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4.17%自110年3月5日起至110年9月4日止0.417%自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0.834%3949,712元自110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110年4月5日起至110年10月4日止0.1845%自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0.369%4554,165元自110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110年4月5日起至110年10月4日止0.1845%自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0.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