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406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麥康裕訴訟代理人 張文杰 被告 黃進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75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19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準用之。查訴外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港滙豐銀行)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將在台分行營業、資產及負債於民國99年5月1日分割予原告,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核准在案,原告並依當時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規定於報紙公告,有上開函文及報紙可稽。依上規定,香港滙豐銀行分割予原告之營業、資產及負債,即由原告概括承受。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訴狀送達者,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萬717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嗣減縮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5萬908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見本院卷第71、171頁)。核原告前開所為,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94年7月1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45萬元(帳號:0
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間為5年,利息按本息平均攤還信用貸款利率浮動計算(屆期時為年息11%),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履行,尚欠42萬2768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為給付。
㈡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號)使用,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
19.929%按日計算至清償日止。詎被告未依約履行,尚欠13萬6319元(含本金11萬9864元、利息1萬3855元及違約金2600元),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為給付。
㈢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5萬908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暨本票、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帳單等件為證,經核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前開主張,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惟原告請求關於附表二編號1利息起算日部分,依其書狀說明及所提證據僅自95年6月25日起算(見本院卷第7、11、25頁),超過前揭部分之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程美儒附表一:(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項目欠款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起算日週年利率1信用貸款45萬0856元42萬2768元自95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1.2%2信用卡13萬6319元11萬9864元自9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15%附表二:(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項目欠款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起算日週年利率1信用貸款42萬2768元42萬2768元自9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1%2信用卡13萬6319元11萬9864元自9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15%附表三:(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項目欠款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起算日週年利率1信用貸款42萬2768元42萬2768元自95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1%2信用卡13萬6319元11萬9864元自9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