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349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複代理人  程秀萍
被   告  廖仕榮
法定代理人  吳靆鎂
       廖鋒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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