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件:
⒈陳明目前實際居住處所之地址為何?其該址為何人所有?又債
務人所陳送達地址(即臺北縣汐止市○○路○段○○○號24樓之
5)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⒉提出債務人於民國98年4月間遭富邦人壽資遣之離職證明書。⒊提出債務人於上開期間離職後,領取9個月失業給付之證明文件(例如:失業給付轉帳明細)。
⒋陳明債務人於上開期間遭資遣後,是否領取資遣費?金額若干?目前剩餘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帳戶明細)。
⒌債務人稱其配偶 施秀滿 目前失業中乙節,請提出施秀滿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離職證明書。
⒍提出債務人及其配偶施秀滿之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⒎提出配偶施滿、子 鄭伃廷 之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