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34號原告德恆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德東 訴訟代理人 馬恩忠 律師被告頌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金村 訴訟代理人 江志宏
徐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3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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