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401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惠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靖弘 及其法定代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陳靖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姓名及住居地。
㈡請更正當事人欄位中債務人陳靖弘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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