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47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朱 惠民 債務人 朱振華 債務人 蔡美
一、債務人朱振華、 朱惠民蔡美麗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朱振華、朱惠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朱振華、朱惠民、蔡美麗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惠民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朱振華、蔡美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其中6筆,合計借款本金343,510元整;邀同債務人朱振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其中4筆,合計借款本金223,86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朱惠民自民國108年11月19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83,261元整及如附表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朱振華、蔡美麗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二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賴日添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47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振華、朱│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9393│惠民、蔡美│0月19日起││一五│││元│麗││││├──┼───┼─────┼──────┼──────┼───────┤│002│新臺幣│朱振華、朱│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23868│惠民│0月19日起││一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振華、朱│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9393│惠民、蔡美│1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麗│││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朱振華、朱│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3868│惠民│1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