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小調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小調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小調字第60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給付租金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壹拾伍元,應徵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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