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蔡志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天賜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蔡志鴻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112年7月31日24,000元PA0000000002蔡志鴻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112年8月31日428,500元P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