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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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信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復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妨害自由等數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3年2月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態樣分別為妨害自由案件(附表編號1)、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附表編號2、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編號4、6)、違反藥事法案件(附表編號5),所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手段、情節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而附表編號4、6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時間為110年8月至同年00月間,犯罪時間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應為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6月;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兩者合計為有期徒刑23年,所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上限之拘束,暨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意見,表示:受刑人前後兩案販毒案件,皆為同一時期之犯行,惟因被不同單位分別偵辦,且由不同法院審理、判刑,導致合併刑期之量刑時對受刑人較為不利,且受刑人家中為中低收入戶,上有近8旬老父,下有4歲幼兒,家中經濟僅靠妻子維持生計,且受刑人又係重度視障人士,懇請能從輕合併刑期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39至143頁)等一切情狀,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依前揭說明,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強制換頁====================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110/09/30109/11/04〜110/04/15止110/12/19〜111/01/05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144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72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90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878號110年度訴字第1014號111年度訴字第824號判決日期110/12/28111/04/12111/12/13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878號110年度訴字第1014號111年度訴字第8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2/08111/10/24112/03/22(撤回上訴)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33號(已執行完畢)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216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15號編號1至4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臺中地檢112年執更字第2740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7年8月、5年5月(2次)、4年(3次)、5年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2次)犯罪日期110/08/12(2次)110/08/21110/08/31110/10/29110/11/14110/11/29110/12/13000年0月間某日110年9月至10月21日間之某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90等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38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78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624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624號判決日期112/03/29112/11/30112/11/30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78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624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6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4/27113/01/09113/01/09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14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4號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1至4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臺中地檢112年執更字第27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