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6號聲請人即被告 蘇德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316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蘇德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雖僅坦承部分犯行,惟依卷證資料及扣案物品,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對於是否有共犯涉案前後供述不一,足認有事實勾串共犯之虞,又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1年6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罪事實,無串證之虞,更無禁見之必要;又被告之妻為外籍新娘,無謀生能力,且患有子宮腫瘤需開刀,家中幼女無人照料,盼能理解被告之心情,爰請求准予解除禁止接見,以便聯絡家人云云。
三、本院經審閱全部卷證後,認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否認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翻異其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其就犯罪情節供述反覆,屢有避重就輕或改變供詞之情,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本院認於調查相關證據以明確釐清案情之前,仍有繼續禁止其接見、通信之必要。聲請人具狀聲請准予解除禁止接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李宜娟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