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371號原告 林蓁秦 被告 王品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3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法官蔡奇秀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