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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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28號聲請人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指定送相對人丙○○○○○○
弄1號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7月9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欲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賀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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