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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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489號聲明人丙○○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亦為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所明定。是以,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即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院查:本件被繼承人乙○○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彰化縣彰化市○巷里○鄰○○路○段○○巷○○號,此有聲明人所提之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為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